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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什么是发现(In Law, what is Discovery)?

0 张子豪 张子豪 2025-10-13 22:59 1
证据开示是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从对方当事人那里获得信息的过程。每个司法管辖区一般都遵循民事诉讼规则或同等规则,它控制着这一过程。规则允许案件中的每一方使用各种方法,如供词或质询书,强迫证人或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关信息。理解规则以避免处罚或其他程序问题是至关重要的。法院可能会对滥用发现方法进行处罚或拒绝提供信息。律师不得使用"发现"来骚扰某人证据开示的目的是了解对方在诉讼中掌握了哪些信息和证据,使一方当事人能够为庭审做准备,避免在法庭上出其不意。诉讼的一方,即原告或被告,不仅限于获取另一方将要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相反,这些规则允许一方当事人获得可能导致证据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包括文件、实物、专家意见或一个人头脑中的信息,如证人的观察发现是在案件进入审判之前从诉讼对方获取信息的过程特定管辖区的民事诉讼规则或类似规则控制着案件如何在法院系统中流动,这些规则也控制着发现的过程,例如时间、方法、限制,以及对滥用或不遵守发现的处罚。不了解规则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例如,一方可能无法在一定期限内对某些信息要求提出异议;这种异议可能会使当事人避免披露。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异议,可能会导致当事人丧失在以后审判期间提出反对证据的权利。有各种各样的发现口供或质询等方法。口供是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外就诉讼向另一方当事人、证人或经宣誓的专家提问的过程。律师通常为委托人提供证词,回答问题的人必须如实回答。质询是关于案件的一系列书面问题,当事人、证人或专家必须如实回答。这两种方法都是有效的。然而,由于律师准备和进行诉讼的时间较长,因此宣誓作证的成本更高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使用部分或全部现有的证据开示方法。法院可能会对滥用程序的律师或当事人进行处罚。例如,律师不得利用发现骚扰另一方当事人,当事人拒绝回答问题或者提供文件的,也可能受到处罚法院可以处以罚款,强迫一方支付另一方的诉讼费,阻止一方在法庭上使用证据,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将某人投入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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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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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很懒,啥都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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