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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个明确的机会是什么(Last Clear Chance)?

0 张子豪 张子豪 2025-10-06 16:57 1
"最后明确机会"是民法中的一种学说,它简单地说,如果原告有共同过失,但被告本可以采取行动避免危险,原告仍然可以向被告追偿损害赔偿金。这一原则可以在各种情况下被暗示,其目的是让人们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即使这些侵权行为是由原告的共同过失造成的。被告可能会辩称原告的过失是由于踩刹车而导致车祸的在一个简单的例子中,如果发生追尾事故的司机正在起诉追尾的司机,被告可能会辩称第一个司机踩下了刹车原告可以承认这一点,但可以辩称被告仍有时间采取行动避免碰撞,因此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审查中,原告可能被认为是"无助的"或"不注意的",以决定最后一个明确的机会原则是否适用于一个案件,而一个不注意的原告可以逃避伤害,但不注意周围的环境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有人伤害原告,在被告应该尽到应有的注意保护原告不受伤害的论点下,有可能被追究责任。原告无助的一个例子可能是在结冰的道路上超速行驶并打滑的人出局。原告此时无法脱离危险,但在道路上行驶的人可以谨慎行事,在原告控制车辆的情况下停车。疏忽大意的原告可能是由于不注意而偏离道路中线的人,这意味着一个理智的人会移动以避开漂移的汽车,并可能采取诸如按喇叭警告其他司机的行动。同样,被告可以分为不注意或观察力强。观察力强的被告是人他们看到了危险,没有采取措施避免危险,而疏忽大意的被告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看到危险,因而未能阻止危险情况的发生。如果原告无助,被告观察,最后一次明确机会原则通常适用,在无助的原告对不注意的被告,或者不注意的原告对观察不到的被告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最后明确机会原则,当双方都不注意时,不适用最后明确机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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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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