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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话题!分手后可以要回来恋爱时的礼物吗?

0 张子豪 张子豪 2025-10-12 23:28 1

大家好,我是一见恋爱特聘法律顾问,王烨律师。很高兴这次受邀给大家讲一下关于恋爱中的法律知识。

在追求女孩的过程中,男生们通常会献殷勤,要面子,比较大方的送给女生礼物甚至现金,但感情充满了不确定性,在感情不合时,两个人又会回归没有人情的理性上来,这个时候,通常会因为当时所送的贵重礼物产生后悔,有想要回来的想法。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这个事情的?分手后可以要回来恋爱时的礼物吗?

我给大家准备了几个已判决的案例,大家可以予以参考。

案例1:恋爱时送6万元 分手后要求返还

2015年2月,李先生和喻女士相亲认识,确定了恋爱关系。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人开始谈婚论嫁。双方恋爱期间,李先生通过银行、支付宝等转账方式,共向喻女士转账61600元,后因感情破裂,二人分手。

李先生认为,恋爱期间,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并且已经谈婚论嫁,他希望女友能来自己的居住地一起发展,因此,才将6万余元送给喻女士。分手后,李先生将喻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喻女士返还616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将巨额钱款转账到喻女士名下,可以推定李先生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两人因恋爱失败分手不能结婚,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因此,李先生向喻女士交付61600元的行为,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喻女士须向李先生返还61600元。

即赠与行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若双方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李先生财产赠与的目的实现,该赠与行为保持其原有效力;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本案中,因两人最终没有形成婚姻关系,案涉的赠与行为由此失去法律效力。

判决后,喻女士不服提出上诉,她认为两人之间应当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赠与物已交付,且双方之间赠与合同没有附义务或附条件,不应予以返还。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向喻女士交付61600元的行为,已构成附条件的赠与民事行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维持原判。

案例2:分手后要求返还3万元彩礼

2014年4月,杨先生和李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2015年1月,两人在老家举行了订婚仪式,并在当天购买了价值11000元的首饰和一部价值4300多元的手机给李女士。

随后,两家人按当地习俗,杨先生付了李家彩礼20600元、礼品若干。1个多月后,两人按习俗举办了婚礼,期间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可没过多久,两人就因感情不合分手了。分手后,杨先生将李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彩礼现金以及购买的首饰戒指、耳环、吊坠等。

可李女士认为,两人之所以分手,原因在于杨先生,两人订婚时确实购买过价值11000元的首饰,但自己也出资,且首饰应当属于赠与物品。

法院判决结果:

该案在昆明中院二审开庭,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李女士与杨先生举办了订婚仪式,并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杨先生要求李女士返还彩礼应予支持。

价值11000元的首饰属于彩礼,应返还给杨先生。对于彩礼现金,因双方主张的彩礼现金数额不一致,且均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以李女士自认收到的20060元作为彩礼现金的数额予以确认。据此判决,李女士返还杨先生为其购买的首饰戒指、耳环、吊坠、手链的价款11000元,返还现金20060元。

案例3: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豪车

2014年初,张先生和龙女士通过网络相识,两人都觉得对方不错,一段时间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张先生为增进双方感情,达到结婚的目的,2015年9月,两人购买了一辆价值36万元的奥迪越野车,由张先生支付首付购车款15万元以及相应的手续费、车辆购置税等,车辆所有人登记为龙女士。

可没过多久,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张先生认为,恋爱期间,为了表达心意,他还为龙女士购买了苹果手机、高档手表、时装等物品,可双方分手后,自己只打算要回奥迪车,龙女士却不同意。分手后,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龙女士返还奥迪车,剩余车款210000元由自己偿还。

对此,龙女士认为,车辆是张先生自愿赠与自己,且赠与物已办理物权登记、完成交付,张先生不得要求自己退还赠与物。

法院判决结果:

石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先生购车给女友龙女士属目的赠与,其目的是为了与龙女士结婚,龙女士对此目的也清楚,但这一目的因后来龙女士不愿再继续与张先生交往而不能实现。原告张先生因赠与而受损,龙女士因接受赠与而获利,龙女士继续占有车辆已缺乏合法根据,依法应予返还。

据此,石屏县法院一审判决,龙女士将奥迪越野车返还张先生。

案例4:分手后男子要求女友返还礼物

2010年10月,庄先生与金女士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到了2014年,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导致恋爱关系结束。

庄先生称,两人在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他使用自己的淘宝账户购买了多件商品送给金女士,包括电脑显示器、电脑音箱、电吹风、多瓶高档护甲油等物品共计消费3072元。并且将自己的医保卡也交给金女士使用,共有20多笔支出,消费3000多元。2013年庄先生还为金女士购买了价值1599元的热水器一台。分手后,庄先生要求金女士返还两人在恋爱期间自己支出的相关费用7800多元。

金女士认为,导致双方分手的原因在于杨先生。并且,她也只收到过杨先生购买的热水器一台,对于其他支出费用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结果: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庄先生为金女士购买的热水器应当确认为赠与物品,虽然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但金女士愿意返还赠与物品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但对于其他物品,庄先生除了提供消费清单外,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由金女士使用。

并且庄先生使用自己的淘宝账户购买物品指定收货人,和给予其他人使用其医保卡进行消费的行为都属于赠与行为,其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且该赠与的法律行为没有法定的撤销事由。即便庄先生能够证实是金女士使用,也没有要求金女士返还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金女士返还庄先生购买的热水器一台,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王烨律师的分析: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是否应当返还?

第一种情况:如果赠送的贵重物品,像贵重珠宝、房车这类物品,那么就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

1、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则不能主张返还。

2、双方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因订婚约而赠送财物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婚约解除或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赠送的财物应当返还,如彩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当条件未成立时,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

第二种情况: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所赠送的小额礼物,一般请求返还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在恋爱期间,如果只是日常小额礼物,很难说是以结婚为目的,大都是互表爱意而主动行为,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恋爱期间的借款要还吗?

1、主动赠与,不能主张返还。

2、借贷,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应当予以返还。即使恋爱期间的借款结婚后也要予以返还。

情感主导师的分析:

如果已经严肃到两个人已经要上法庭来见面时,已经不存在任何的感情可言了。那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我们应该一开始就保持理智,避免恋人做不成,还变成了可恨的仇人。

1、明确关系,不无故献殷勤。

比如某些女生朋友圈里“谁能给我发五百红包”的女生,肯定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的。并且不能起到促进感情的作用,我不提倡把可发展的朋友关系变成任何的交易关系、借贷关系、客户关系等等。

2、对金钱往来保持理智。

尽量避免和自己的恋人产生“你在乎的”金钱往来,平时并不在意的吃饭看电影当然无所谓,但如果对方想要借走你所有存款,建议还是她亲自开口,并明确表露“借钱”的意思,产生借贷关系,而不是赠与。

3、既然没有感情,就一定保障自己的权益。

如果你以结婚的目的,送了对方车房等贵重物品,甚至还花费了你父母多年的存款,那么你必须承担起索要回来的责任。有男生这么说过:“只要她高兴,房子要不要回来我真无所谓”。对于这种说话我是十分气愤的,首先对自己不负责任,对自己的父母也不负责任。任何情绪的借口,都不是你做主放弃你应有权力的理由,逃避永远都会是弱者。

谢谢王烨律师给我们普及的知识,大家应该已经有了一定了解,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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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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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很懒,啥都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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