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的,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人合伙的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合伙协议复印件。
3.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签约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②承包合同复印件。
4.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复印件。

5.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当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中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6.对不符合《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7.办理转让商标申请的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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